通知公告:物业管理条例

2017-08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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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

池州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什么新的规定?

1)对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(含地下、地面)、露天停车场以及征得业主大会同意、业主委员会书面许可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在小区内公共道路、公用部位(含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)划出的停车位,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,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。车辆停放服务费最高指导价标准:露天30元/辆·月;室内40元/辆·月。业主对车辆有特定保管和看护要求的,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,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。

    对产权(或永久使用权)不属于具体业主的公共停车泊位,可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。车位场地使用费最高指导价标准:露天40元/辆·月;室内60元/辆·月。车位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所有,其中30%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,70%纳入专项维修资金,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。

     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具体执行标准,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。

    (2)设置机械停车泊位的,其收费标准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报批。

    (3)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,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管理制度,做好车辆进出管理、停车场所保洁、照明、巡视(或监视)和车位日常维护等物业服务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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